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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杀手锏升级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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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的狂欢,忠实用户的陷阱 

近年来,大数据技术迅猛发展,数据“杀熟”一词时常出现,诸如订酒店、外卖等,不同用户获得的价格信息大相径庭。

 

大数据“杀熟”: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项服务,部分互联网平台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并依此获得利润最大化。



最近几年,曾经身在暗处的“大数据杀熟”,已经逐渐地成为公开的秘密。

 

各大互联网平台几乎未能幸免。

 

早前,一篇《我被美团割了韭菜》的文章让美团站在风口浪尖,用户发现自己身为美团的会员,所需付的配送费,竟然比非会员用户还高。


 


知名出现APP携程也存在“杀熟”行为。


有用户在使用携程APP订酒店时,两台价位不同的手机,对于同一个房间,显示的价格存在着差异。


3000+以上价位手机与千元机相比,价格高出100元左右。



在此之前,携程曾表示过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系统的Bug导致的。


面对“公关化”的说辞,消费者还会相信每次都是系统BUG的原因吗?



近年来,一些电商平台会不同程度获取消费者每次使用手机的详细数据,包括习惯、地址、价位选择、手机型号,然后用算法筛选出其中“有用”的数据,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最终差别化地推送产品和价格,这就是备受质疑和诟病的大数据“杀熟”。



02   大数据武器进阶版


近期,大数据“杀熟”升级更新版本—大数据“杀富”。


有媒体报道称,在深圳的不同地方,线上点单某同款商品,存在近40元的差价,定位在豪宅区的价格要高出近30%。

 

用户在深圳山姆会员店购物时遭遇了“杀富”情况,同样的一块650g装的澳洲进口肉。

 

在下单地址为南山华侨城某高端住宅时,商品价格为166.4元;而在下单地址为罗湖区某小区住宅时,商品价格则为128.7元。


山姆会员店解释到,这并不是“杀富”,而是App系统问题导致,目前,同城同款商品价格均一致。


 


“杀熟”行为频现,很大程度上都和“局部垄断”脱不开关系。

 

在互联网企业跑马圈的“早期”,利用低价,争取忠实消费者,然后继续用“烧钱”的方式,成为了领域的龙头,最后,使用户们丧失的不止是产品上的选择权,而是平台的选择权。

 

当用户基数达到一定体量时,互联网巨头只需要针对部分忠实用户采取“手段”,就能实现快速“获利”。

 

虽然用户没有“勇气”删除APP,但互联网企业不应该借不透明的算法机制,肆无忌惮地进行着“杀熟”“杀富”行为,吃“时代红利”。


 


“杀富”行为,不但危害性极大,侮辱性极强,还严重践踏法律界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的消费权益



03  懂亿点法


不管是“杀熟”还是“杀富”,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用户的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然后“看人下菜单”。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滴滴、携程、飞猪旅行以及淘票票在内的多家电商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操纵价格浮动的情况,涵盖了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等多个领域。

 

不过,以上平台对此均予以否认。

 

2020年之后,相关法律落地,企业要注意,千万不要踩雷区。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如果存在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有两种处罚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大数据“杀熟”情况,涉及到侵犯消费者权益或价格欺诈的情形,一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


 



04   数据“杀熟”相关案件


2018年7月19日,刘某通过三快科技公司运营的“美团外卖”平台,购买一份外卖。同日,刘某同事向同一商家订购了同样的套餐一份,地址相同,然而配送费却比刘某少了一元。

 

刘某认为,“美团”对其多收取的1元钱配送费是“大数据熟杀”区别定价,侵犯了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权所述的两份订单虽然购买商家、商品、收货地址均一致,但关键是下单时间不一致

 

同时,被告提供的后台系统证据足以证明其对顾客未差别定价


根据平台交易量对配送费进行动态调整,是自身的经营行为,不足以证明三快科技公司对刘权多收1元的配送费是利用“大数据”区别定价,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等。

 

由此可见,虽然大数据极具隐蔽性,但只要交易条件及价格差异理由具备正当性,数据的运用仍有一定的空间,不至于使企业“蒙冤”。

 


05  小直说法


《电子商务法》等多项规定实际上是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商家利用差别化定价来获取更高利润是合理的,但前提是不能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除了个性化定价,消费者有权了解不针对个人的公共选项是什么样的。

 

在处罚力度上,业界专家建议,一定要确保行政处罚力度足够严厉,才能对平台产生威慑力。比如,有用户提起反垄断诉讼,一旦查处,就要对企业进行处罚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10%。

 

对于大数据“杀熟”“杀富”背后隐含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法律的惩罚力度会越来越大。

 

这种随意定价、区别定价、看人下菜碟式的定价,最终都逃不开法律的制裁。



这期节目就到这里。敬请期待下期节目。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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