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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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一段“外卖员在电梯中向餐食小便后,拿起外卖摇匀,又将餐食送给顾客”的电梯监控视频被广泛转发。据了解,此事发生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采薇苑小区。据监控视频显示,11月29日晚23时32分,小区电梯轿厢中,一名外卖员脱掉裤子,向一份正在配送的麻辣烫外卖小便。
该外卖员小便后,先是按下所到楼层的下一层,又在系好裤子后,将麻辣烫的盖子重新盖好并装入外卖袋中。随后,该男子拿起外卖盒摇晃几下,闻了闻外卖的味道。到达所到楼层后,外卖员离开电梯进行配送。
12月1日,从安徽警方获悉,那名疑似在顾客麻辣烫中尿尿的外卖员,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4天。但这起事件在顾客发现时已经将外卖吃完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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