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朱某是超市的熟客,今年2月以来,以公司名义赊账采购。此后陆续赊账购得利群等高档香烟数十条,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数十瓶及张裕窖藏红酒等,价值27.9万元。
超市老板催帐,朱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之后老板得知朱某已离婚离职还欠债,遂报警。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该男子被判刑7年,并处罚金13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