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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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人在租房时都会选择房产中介,而房产中介在服务完成房屋租赁交易后,会收取一笔服务费。但一些租房者为了省钱,往往会先找房产中介看完房,最后再想方设法联系房主进行私下交易,这种跳过中介私下交易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案例:中介公司为张三提供了长期的中介服务,包括看房、提供其他房源、洽谈租价等服务,但桃子为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和订约信息,绕开他们与房东直接交易,严重侵害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桃子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他人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违反合同诚实履行的原则,其行为构成“跳单”。
《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新增了“禁止跳单”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对于支付的数额,可以考虑中介人提供服务的内容,进行具体判断。
民法典禁止“跳单”行为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中介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的发展,督促人们遵守契约精神,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民法典》第963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介也需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与增加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让消费者对中介更加满意,相对减少违法行为。我们更要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发扬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真正将法律意识内化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