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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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带货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诞生的全新营销模式,主播们依托于自己的人气、魅力为商家推销产品,借助网络主播的强大传播能力,往往能产生出远超传统销售模式的销量。但随着主播带货行业的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主播素质良莠不齐、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也逐步显现。近来数名知名主播也爆出了售卖假货的丑闻,更是加深了广大消费者的担忧。
案例:王某便遇上了类似的问题。一天,他在自己喜欢的主播许某处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手机到手之后才发现是山寨货。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将许某连同其所在的直播平台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王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平台需要和主播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呢?
分析:本案是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全程通过网络完成交易,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交易行为的存在使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主播许某等同于销售方,购买手机的王某则享有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许某有义务向王某告知其所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否则王某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多少,则需要根据商品的性质来确定。
首先就一般的商品而言,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销售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价格三倍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如果购买到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更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十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本案来看,王某购买的商品是手机,在商品价款三倍范围内的赔偿请求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否能要求直播平台一并承担责任,还需要分情况讨论。就性质来说,直播平台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播存在售假行为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平台是否知道主播存在售假行为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证明难度,本案也是如此,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由主播许某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