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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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1日,周舟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周舟,保险金额为新车购置价人民币5万元,同时载明车辆使用性质、承保险种、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2012年5月29日,周舟驾驶被保险车辆与鲍书全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周舟等四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鲍书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周舟等人不负事故责任。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周舟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但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无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为由拒赔。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无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么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60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被保险人死亡,其妻子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再依法按事故责任认定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