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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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交通事故有两份伤残等级的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同等类型的后者取代前者。没想到的是,杭州的宋女士就因为这个第二份鉴定书上多了一行字,导致案件变复杂。这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小编看看详细经过吧~
一、事件经过
2018年,杭州安女士骑电动车回家。开网约车的林师傅右转弯时撞上了由南向北直行的安女士。安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左脚踝和左边肩膀都受了伤当。交警认定林师傅一方全责。
2019年7月23日,安女士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为十级残疾。
而后第一次起诉中,对方负责商业险的平安保险公司因故没有到场,案子因此转到审判庭。
第二次起诉中,平安保险不认可安女士之前的伤残鉴定结果,要求其再次鉴定。因此安女士再次接受了鉴定,鉴定结果是“目前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外伤在目前左关节功能障碍中起次要作用”。
庭审中,被告方平安保险提出,鉴于安女士的外伤起次要作用,因此只愿意承担20%的责任。
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于伤病关系的分析:肩关节活动是身体活动的一部分,随着年纪增长会导致身体各关节功能退化,较轻的外力作用就会导致肩袖撕裂,本次外伤可能诱发或加重其自身退变的临床症状。所以认为安女士外伤起次要作用、自身退变起主要作用。因此安女士的案子没有当场宣判。
二、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和减轻侵权人责任之间有什么关系?
安女士这个案子,安女士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确实会影响其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减扣,但是当时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比较明确的,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无责。所以今日律司小编认为个人体质和交通事故是两码事,作为被侵权人(安女士)不应该因为自身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负相应责任。其次宋女士之前没有受过伤,因个人体质原因得出次要作用的结论,显然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法院对于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书是以第二次鉴定结果为准的,不过本案的宋女士的商品鉴定结果没变,所以保险公司还是要赔付相应的赔款。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