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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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是大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必经步骤,但是在本文介绍的银行抵押担保案例中,某贷款公司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查责任,致使债务无法按期归还,自己不负责任。那么法官这个案例会怎么进行仲裁的呢?一起来看看案例详情和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四方当事人主体,即B银行(出借人)、Z公司(借款人)、H公司(抵押人)、F(保证人)。点击法律咨询,寻找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2016年10月19日,B银行与Z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Z公司向B银行借款2700万元。同日B银行又分别与H公司、F签订了《抵押合同》(注:1.同日H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内容为H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以其厂房向B银行提供抵押担保;2.《抵押合同》落款处有H公司加盖的公章和H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即F的签名)与《保证合同》,约定由H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同时由F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0月25日,B银行与Z公司就涉案厂房办理抵押登记。
在此之前的2016年6月8日,F(交接人)与S(接收人,即H公司的现任实际控制人)签署《公章移交》,交接H公司的公章一套等。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直至2018年3月9日,H的法定代表人由F变更为S。S作为H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自其变更为H的法定代表人之日止。同时,H的董事、监事、经理及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中F变更为S。后因Z公司未能归还到期债务,B银行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H公司则认为《抵押合同》无效,对H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认为B银行在签订《抵押协议》时没有尽合理的审查义务。经法院审理认定,B银行对《抵押合同》的签订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抵押合同》约定:“H公司应向B银行提交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为B银行认可和接受的以下文件:(1)经H公司有效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2)如H公司为法人,应提供H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H公司董事会或者有权决定本抵押事宜的H公司其他内部机构同意H公司按照本协议提供抵押的决议”。
本案中,B银行提交了其审核H公司抵押贷款资质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符合《抵押协议》约定的材料,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审查义务。
公司签订合同,一定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并且还有相应的程序和管理,才能有力保障公司的权益。了解更多合同审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记得收藏关注今日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