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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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的过敏反应会导致患者出现呼吸 不畅等症状,严重的甚至会死亡。因此,一般诊所和医院在给患者开药的过程中,都会询问、测试有无过敏药物。下面这个案例中的患者因为头孢过敏致死,医生构成医疗事故吗?一起看看法院的审判结果。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3日,谭某家属胡某(已故)因牙痛独自到源城区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经诊断为:牙周炎。医生当即为受害人开具头孢曲松钠、甲硝唑药物,在未为胡某做皮试的情况下,该院医生和护士就直接给受害人用药输液。用药不到十分钟,受害人说有些恶心、想呕吐,护士去找医生查看,医生赶到,胡某就已手发麻,说话僵硬。
接着,将胡某送至该医院总院抢救,当时胡某已深度昏迷。至下午15时许,胡某家属接到通知赶到医院,看到胡某已在LCU病房,无任何反应。在呼吸机的作用下,胡某被动抢救维持至2016年1月9日,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月12日,原告与院方共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受害人死亡原因做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受害人属于急性过敏死亡。
代理人通过查阅药典及相关规定、并咨询医疗专家,青霉素有诊疗规定,临床注射前必须做过敏性实验,而对头孢曲松钠却没有规定,且该药品说明书也没有明确要求。此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明显对原告方不利。
在诉讼过程中,为依法维权,原告方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对受害人诊断治疗、抢救及住院治疗等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及院方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有多大因果关系。
最终鉴定结论为:院方在受害人诊疗行为中存在主要过错,与受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不超过70%。,了解更多类似案件审理过程结果,可以收藏今日律司。
【判决结果】
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6)粤162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参与度为8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5486.62元。
裁判文书:(2016)粤162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例中,代理律师提出医方存在两大过错,一是拒绝并修改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二是主治医生巫某没有医师资质。而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例中,按照有过错就有责任的原则,法院判处被告需承担85%的赔偿比例。那么以上就是医疗纠纷判决案例,收藏本站获取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