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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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便利,在我国的边境地区经常出现两国人民互相往来,进行贸易沟通的情况。当然在互相的相处过程中,也有不少人走入了婚姻殿堂建立了婚姻关系。但不管是国内结婚还是涉外婚姻,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都是婚姻关系中的常见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孩子和财产分割都是双方的重点,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起涉外婚姻调解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1日15:00,打洛司法所接到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女方是我国公民,男方是缅籍人员,经调查,了解到女方(中国公民)和男方(缅籍人员)经过自由恋爱于2000年08月09日在勐海县民政侨务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0年06月28日生育长子,于2007年02月15日生育长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两年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成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相约到打洛司法所调解离婚,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在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二、调解结果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孩子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给付的问题为切入点进行调解,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由于男方是缅籍上门(入赘)人员,在中国境内无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劝说两人如果办理离婚,需从孩子的成长考虑,最好选择有住所和稳定收入人员进行监护抚养,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劝说和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孩子跟随女方居住生活,男方每年支付长女抚养费20000(贰万)元的协议,长子因年满18岁,不需支付抚养费。
在处理这类涉外婚姻的家庭纠纷中,调解员也一般会优先保障是孩子的权利,其次才是财产的分割,案例中的当事人由于男方没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因此为了保障孩子未来的发展,将孩子判给女方,这一点在和国内婚姻判定孩子归属的原则是一致的,都是以孩子发展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