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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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对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海贸相关产业的扩张,我国眼沿海城市港口的货物吞吐量以及位居世界第一。但是伴随货物吞吐量的不断提升,货船货物等待装卸导致运输时间变长出现纠纷的情况也变得更多。那么海商法对运输合同时效有何规定?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海商货物运输合同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被上诉人B外运公司接受C建筑公司委托,承运2个集装箱的玻璃幕墙从C建筑公司场地运至海口项目部。随后,被上诉人B外运公司将此2个集装箱自武汉阳逻港至海口的水路和陆路运输委托上诉人A海运公司承运。之后,上诉人A海运公司将水运和陆运分别委托给另外两家公司。
2013年12月5日,上述货物抵达海口项目部后,C建筑公司卸货开箱时发现X号集装箱内玻璃幕墙受损。C建筑公司因此向其保险人D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款。
2014年4月28日,在公估货物损失后,D保险公司向C建筑公司支付了保险款129587.45元。之后D保险公司向被上诉人B外运公司提起追偿之诉,并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2月3日,武汉海事法院(2016)鄂7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上诉人B外运公司向D保险公司赔付129587.45元及利息。
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被上诉人B外运公司与D保险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上诉人B外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D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2017年6月1日,被上诉人B外运公司向D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
2017年6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民终410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2017年9月26日,被上诉人B外运公司将上诉人A海运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即(2017)鄂72民初1856号案。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1、A海运公司向B外运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2、驳回B外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1、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7)鄂7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
2、驳回B外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时效应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不应适用《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普通规定。武汉海事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普通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为B外运公司向D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A海运公司提起的追偿之诉,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B外运公司追偿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以B外运公司解决D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之日起算。武汉海事法院查明,B外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D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故B外运公司应在2017年6月1日后90天即2017年9月2日前向A海运公司提出追偿请求。本案中,B外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已超过时效期间。
因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下达(2018)鄂民终263号民事判决,判定B外运公司因起诉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在本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武汉海事法院没有考虑到通海水域货物运输的特殊性。二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认为,海商法运输合同时效应该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后小编建议这类海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最好在交货一年后的一年内提起诉讼并申请中止,以方便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