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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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不抵债公司破产的流程中,需要处理的内容有很多,例如债务清理、员工安置等等。但是如果公司有税务欠款,就无法正常进行破产程序。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公司处置资产破产应该如何开发票?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下面这个破产程序中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例,你就能找到答案了。
一、案情简介
某置业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2016年2月29日税务机关将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2020年8月14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3月5日,因处置资产需要开具发票,该公司管理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需依法对其前期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该公司2016年2月2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20年8月14日进入破产程序,时间上属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根据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山市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中法〔2021〕5号)(2021年2月5日发布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即应办理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手续,其前期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补充债权申报。
2021年3月10日,黄山区税务局就该公司前期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就该笔罚款向管理人进行了补充债权申报,管理人予以认可。
由于金税三期系统“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未处理完毕”是取消非正常户认定的强制监控事项,所以纳税人非正常状态无法取消。后黄山区税务局以提交运维至安徽省税务局的方式取消了该户的非正常状态,纳税人顺利领取发票并开具,保证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税务机关的罚款在公司破产后很有可能因为是劣后债权,而大概率得不到清偿。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罚其实得不到解决。但是税务机关来说,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对法律的维护,而债权申报是尽职履责。在这种跨领域的问题处理过程中,如何与时俱进的更新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提高执法工作效率是税务行政机关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