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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普法知识 > 出行遇到霸座怎么办?

出行遇到霸座怎么办?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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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铁“霸座”现象层出不穷,“霸座者”叫嚣、辱骂劝阻者,严重时还会发生肢体冲突,那么我们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遇到“霸座者”装聋作哑,或者恶语相向侵占座位该怎么解决?对于“霸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客运合同又有着哪些规定呢?

问:在高铁霸座的众多事件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霸座者”发出的以下言论:“先来后到,我先坐下座位就是我的,空座位这么多,坐哪不是坐,反正大家都是付过钱的”。那么这些“霸座者”所说是否合法?针对“霸座”行为,《民法典》又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首先“霸座”行为及其表述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问:刚刚提到了客运合同,什么是客运合同?在《民法典》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属于运输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之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二)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问:那么我们乘客是在何时与承运机构签订的客运合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以乘坐高铁为例,铁路公司与旅客约定,由铁路公司将旅客和他的行李运送到目的地,为此旅客需要支付运费。在旅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就与铁路公司形成了一个客运合同。所以,车票是客运合同的基本凭证,而车票上所记载的车次、座位号即为客运合同的条款。

问: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铁“霸座者”,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的规定,乘客与承运机构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

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但若铁路公司尽其所能仍无法阻止“霸座者”的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承运机构可以“违约”起诉“霸座者”

与此同时,“霸座者”霸占了他人座位,违反《侵权责任法》,其行为构成侵权,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权,乘客也可以起诉“霸座者”侵权。

其次,“霸座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除了以上这些处罚,“霸座者”还可能因为“霸座”行为被处以行政警告、罚款或拘留,或因此被纳入征信系统而被限制乘车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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