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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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少人都有饲养宠物的习惯,特别是猫狗类的宠物特别受到年轻人的喜欢。但是因为小动物经常冒冒失失,冲撞马路,因此宠物车祸的交通事故也经常发生。那么如果宠物出了车祸,车主可以要求赔偿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谁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现实案例
2020年11月的一天,贺女士的宠物犬横穿道路,张先生驾驶小汽车刚好路过,宠物犬被车辆右后轮碾轧后死亡。贺女士与张先生未能就调解赔偿达成一致,后提起诉讼。
贺女士认为,张先生应能看到并避让宠物犬,而且张先生碰撞宠物犬后没有及时停车而是开车逃逸,导致宠物犬死亡。因此,张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该赔偿。关于赔偿金额,贺女士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属于名贵品种,而且事故后自己作为宠物犬主人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主张张先生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12000元。张先生则抗辩称,当时没看到宠物犬,更没觉察到车轮碾轧。事发地点不是人行横道也不是路口。自己是正常行驶,不应该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一审驳回贺女士的诉讼请求。后贺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法律依据
饲养的宠物犬发生的交通事故。宠物犬发生交通事故事件,偶有发生。那么宠物犬被撞死后应当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应当从以下思路分析。
首先宠物犬管理人,必须按照动物防疫保护法规定,带犬出门,宠物犬必须佩戴狗牌,牵绳,以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这个是入法的。也就是说如果未牵绳子,发生交通事故时,宠物犬管理人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未加以防范与注意,应当认定为发生事故的主要起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于驾驶车辆一方,由于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负有观察安全后通行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是否可以适用车辆保险例如交强险,是可以适用,因为强制险保险条例,规定了强制险无过错责任制,
对于本车人员外的,除保险人员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里宠物犬不具备人身的属性,只能认定为财产损失。那么既然是财产损失就得提供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提供鉴定报告,但是现阶段对于宠物本身价值的确认,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市场定价,无法鉴定或者说鉴定报告没有太多的定价依据,因此再对于这类情况,应当根据购买发票,市场价,酌情考虑宠物犬的价值,由于强制险采取无过错责任制,那么适用2000财产损失这一项,若宠物价值2000以内,全由保险公司赔偿。
那么实际生活中,宠物犬管理人对宠物投入了精力,有时候甚至已经被当作为家庭成员,那么是否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和饲养费用呢,答案是不能,这种损害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解释,对于饲养宠物的费用,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或者条文,无法得到支持。因此饲养宠物犬应当合法合规饲养,避免造成以上情况。
本案中,贺女生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这个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不能,因为这不符合我们国家对于精神损失的解读,所以贺女士的诉讼要求被驳回。在日常生活中,小编也经常遇到小狗主人不牵绳的情况,这里要提醒养宠物需要承担起看护责任,出门系好绳子,依法宠物乱跑引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