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15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15
几年前,我和我丈夫一起设立了一家公司,持股比例为3:7,我丈夫是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我是监事。
2015年,我通过法院起诉离婚,为了进行财产分割,我向我丈夫及公司发出要求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账册等材料的通知,但我丈夫及公司一直未给予答复。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股东妻子是否有权要求查阅财务账册
您是公司股东之一,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规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司股东,您可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为由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对方可能会以您查阅财务账册是为了离婚诉讼而反驳,但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查阅行为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您的请求即可以获得支持,您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