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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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经营服装,我和两位朋友(赵和李)准备设立一家商贸公司,赵和我把股金转账给了李,李出具收条,我们仨都在章程上签了名,还签订了出资协议。
章程签订后,李持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后,收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来一直没有后续消息,一直未办理注册登记,我和赵就向李申请退回股金,但李一直不同意,拒绝退回。那么我们该怎么办?现在公司没成立,是否可以向李要求退还股金?
公司未成立股东能否要求退还股金
虽然您和两位朋友已经签订了公司章程,但公司只取得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拟成立的公司至今没有成立。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未设立成功的情况下,出资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您可以主张解除《出资协议》,向李要求返还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