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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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小区附近的某健身房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杨某以八折优惠价购买两年期健身卡,不限使用次数,合同解除条款中写明,杨某有权随时要求退卡,健身房将在按实际已使用的次数计算并扣除已发生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办卡后,杨某仅去过两次健身房即因换工作后异常繁忙而几乎没有时间健身。杨某提出退卡,遭健身房工作人员拒绝,并被告知根据合同约定,杨某无权要求退卡退费。
杨某表示自己签订合同时并未看见该条款,健身房亦未对此进行提示。那么杨某是否有权要求退卡退费?
办理健身卡后能否要求退卡退费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其次,杨某与健身房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其中优惠卡不退卡不退费的条款系健身房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明显排除了杨某解除合同的权力,如健身房未曾以合理方式向杨某提示该条款,则该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项约定无效,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杨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未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