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02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02
2013年3月,徐先生向某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后徐先生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
该市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4月15日向徐先生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复》,答复了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但保障性住房人的申请材料信真属于个人隐私而依法免于公开。那么保障性住房人的申请材料信息能否申请公开?
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申请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我国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均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申请人据此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
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故徐先生可以要求当地房管局公开保障性住房人的申请材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