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8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8
我在山东省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工作了三年,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入职初期担任销售员,底薪1500元加业务提成,后担任销售组长底薪3000元加业务提成。
2015年3月起,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停止经营,直至2015年6月恢复经营,其间三个月没有安排工作也没有支付工资。后来企业恢复经营,我又重新恢复工作,并且岗位提升至销售副经理,底薪也升至每月5000元。
我曾经向老板要求过支付前三个月的工资,但是老板说这期间我没有工作,且公司也没有经营,因此不予支付。那么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我这三个月的工资?
停工3个月未发工资怎么解决
您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生活费。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