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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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是行政部门的职责,行政人员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有很多,例如验收环保设施、监察辖区的污染物排减工作、处罚环境污染行为等。因此当我们发现环保部门不作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不认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时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什么吧。
(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
(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对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由于环境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也较广泛,包括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例如,环保、海洋、港务、渔政渔港、交通、水利、铁道、民航、土地、农业、林业、矿产管理机关等。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不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而引发的环境行政诉讼是比较常见的。但由于行政系统复杂,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被罚方往往处以弱势地位,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律知识储备的被告还有可能错过证据收集和诉讼的最佳时间,因此小编建议如有环境行政诉讼的需求,应当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