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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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某宾馆签订了住宿合同,入住宾馆一房间。后陆某的朋友蒋某进入该房间,穿着宾馆统一配置的纸质拖鞋在浴室洗澡,由于浴室地板湿滑,蒋某不慎摔倒,致左手肘部撞击浴室玻璃门而被破碎玻璃扎伤。因伤势较重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
蒋某认为,宾馆在卫生间和浴室内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所铺设的地板砖没有防滑设置,玻璃门的防碎强度不高,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宾馆进行赔偿。但宾馆认为,蒋某受伤后,已积极采取措施,将蒋某送到医院抢救,而自身与蒋某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拒绝赔偿。那么非入住人宾馆摔伤酒店需要担责么,蒋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非入住人宾馆摔伤酒店需要担责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为安全保障义务,其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合同、契约义务,更非与合同主给付义务相联系的附随义务。该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蒋某虽与宾馆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因其朋友陆某在宾馆居住,蒋某进入宾馆进行相应的生活行为,其虽不是直接的消费者,但仍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
宾馆在卫生间和浴室内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所铺设的地板砖没有防滑设置,玻璃门的防碎强度不高,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蒋某摔倒受伤,宾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