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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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来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公司个人偷税漏税的方法不断与时俱进,因此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常更新,导致其政策法规也是很复杂。因此,财务人员如果一个不小心在报税的时候出错就有可能导致少缴税。那么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偷税漏税的违法情况呢,会被追究责任吗?下面一起来看看非故意偷税漏税会有处罚吗?
一、刑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注:司法解释对此确定“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刑法明确规定,构成偷税罪前提条件之一,乃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二、税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国税办函[2007]513号”:《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税总函〔2016〕274号”: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 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毕竟人不是机器,工作过程中肯定会出现错误,不能因为人的小过失就以犯罪处罚。综上所述,构成偷税漏税的一个要点就是主观上的故意,并且采用欺骗隐瞒手段。因此我们是不小心工作出错或者误读政策等原因导致的少报税、少缴税情况都不成为偷税哦。不过大家在报税缴税的过程中,还是要谨慎一点,虽然非主观的偷税漏税不构成犯罪,但是其查验过程还是很麻烦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