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悦律师之前已经介绍过公房征收中如何认定同住人,其中满足同住人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即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那么哪些情况是享受过福利分房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告诉你:
一、案例介绍
丁一、丁二、丁三、丁四、丁五是兄弟姐妹,父亲丁大1998年去世。系争房屋原系丁大承租的公房,丁大去世后,变更承租人为丁二。2019年系争房屋被征收,在册户口为丁一及妻子、丁二及女儿、丁三、丁四一家、丁五。
下面我们根据各家的情况,分析谁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了。
丁一:我们一家在父亲去世后搬离了老房子,并将老房子出租收取租金。我的妻子曾享受单位发放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款购买商品房。我跟我妻子是同住人吗?
王悦律师解答:丁一妻子享受单位发放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款,并不属于享受过福利性质的分房。只有购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才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所以丁一和妻子属于同住人。
丁二:父亲去世后,老房子的承租人变更成了我。2007年6月,我妻子名下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动迁,同住人为我们一家,共安置三套房屋。后丁二女儿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我跟女儿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吗?
王悦律师解答:承租人一般不考虑户口、居住、福利分房三个条件,当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丁二女儿曾经历过私房征收,但是私房征收一般不考虑人口因素,获得安置房屋不属于福利性质的分房。因此丁二和女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丁三:1990年我与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判离婚后应迁出男方家房屋。因父亲不同意我户口迁回,我户口一直挂在男方家,后男方家房屋动迁,最后调配安置了一套承租公屋。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前夫,2007年该房屋出售,我的户口于2008年迁入这个老房子,但是房子被大哥出租了,我也没住过。我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吗?我算同住人吗?
王悦律师解答:丁三离婚判决中已经明确迁出男方家,由于户口无处可迁,一直挂在男方家,即使后来男方家房屋动迁调配单上有其姓名,仍无权享受男方房屋动迁利益,不能认定其享受过动迁利益。作为父辈承租由来的房屋,丁三婚前居住落户该处,离婚后他处无房,2008年户口得以再次迁入后,由于房屋已经被丁一方出租,而只能他处自行解决居住,应认定具备同住人资格。
丁四:父亲原来在B处承租了一套公房,后来就由我们一家住了。1999年,我妻子将B房屋退房套配了C房屋,承租人为我妻子,我们一家在C房屋内居住。我们一家还算同住人吗?
王悦律师解答:本市B房屋是父辈承租由来的房屋,丁四妻子在丁大去世后退房,套配后房屋承租人改为丁四妻子,因当时丁四户口已迁往系争房屋,故调配单上无丁四姓名,但该房屋的取得正是基于丁四是丁大之子,原房屋由丁四一家居住,故应视为丁四一家处分了父辈留下的居住权,也享受了福利分房,对系争房屋不再具备同住人资格。
丁五:我承租了C公房,2000年的时候动迁了,分了一套房屋。但是父亲的这个老房子我也住过很久的,我还能算同住人吗?
王悦律师解答:由于丁五已经享受过公房动迁,并分得了安置房屋,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即使居住过老房子,也不能作为同住人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二、总结
上述的案例几乎覆盖了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全部情形。如何认定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
1. 在本市其他地方有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看房屋调配单上的调配人);
2. 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3. 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4. 曾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5. 私房征收中被认定为被安置人,享受过托底待遇。
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公房征收中认定同住人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很多案件中的制胜法宝,因此尤其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