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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导演拍摄不雅视频获利百万被抓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近日,丽水公安接到家长报案,12岁儿子因付费观看色情电影花费上千元。警方查看后发现了该APP,经查,发现这一团伙就在上海,于是远赴上海将嫌疑人抓获。据悉,男子沈某38岁,上海戏剧学院毕业,经营一家传媒公司,曾拍摄和参演多部影视作品,包括出演《爱情公寓》等。但受疫情影响,公司正常收益急剧下降。 

在好友金某杰的建议下,二人决定拍摄色情片致富。一年多以来,他拍摄、制作并在网上非法贩卖色情影片,一部能赚3万多元。在此期间,他们招聘众多演员,骗他们视频是在国外销售,获利近百万。结果有些视频被亲友看到,让一些演员深陷泥潭,被捕女演员还认为在海外上映自己能出名。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这起案件涉及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风气。这里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有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的沈某犯罪金额高达百万元以上,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没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基本要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在收缴犯罪所得后,另处罚金。另外,参与犯罪组织方、“演员”、摄制人员、传播平台,也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在沈某辉一案中,有12岁未成年人产生付费购买行为,这将对其最终判定产生影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网络文化环境深刻影响着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在逐步规范的网络市场秩序和日渐清朗的网络空间之下,沈某这样的行为将注定遭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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