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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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苏某和李某在南京登记结婚,4年后两人的孩子出生了,两夫妻都忙于工作,所以孩子由外婆方某一手照顾。孩子两岁的时候,女婿李某主动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大概意识是丈母娘带娃辛苦了,要支付岳母每月3000元。
2019年,夫妻两人闹矛盾分居,后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20年年底,外婆方某将前女婿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承诺的带娃费。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外婆方某并无法定义务带娃,承诺书算是一种合同,合同有效。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女婿李某从出具承诺书上的日期算起,支付总计16万多元带娃费。女婿李某不服判决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强调:父母有保护、教育子女的义务,辛苦费不仅孩子父亲要支付,孩子母亲也应该共同支付。
本案中,女婿李某出具给丈母娘的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并且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承诺的内容没有违法法律法规。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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