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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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指一个国家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虽然倡导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必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传播不良思想、危害社会风气,一定会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
近几年发生很多言论自由过界的情况,如造谣、传谣、散布谣言,根据为吸引眼球,主观臆想随意捏造事实传播。近日一张爷孙照在社交平台引起众多网友关注。本是女子和外公的甜蜜合影,却被个别网友造谣成“老夫少妻,东莞73岁的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美女,代价是88万礼金+一套80万二房公寓+豪车一台。”
11月21日,小红书博主“Niki君”发微博称,她是合影中的女孩,那是她与外公的合照,但被人造谣为“老夫少妻”。据博主“Niki君”介绍,被造谣的图片源于其于2018年12月29日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帖子。当时,她还在上海“漂”,外公从家乡到上海来看她。
此次谣言的源头始于今日头条的头条号“飞哥在东莞”,这次谣言给她带来极大困扰,她称:“想让造谣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为此,她截屏保留证据。
2021年11月23日,吴某飞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调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互联网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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