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的背景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近年来,浙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整体政府理念为统筹,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构建协同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为重点,融合“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深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浙江率先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总结提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并积极回应和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体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执法事项、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执法监督、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条例》的内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等方面,主要包括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整合执法资源的目标方式、完善执法机制的具体措施、数字化支撑方面的工作要求,以及有关执法制度创新等内容,在强化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