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8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8
相对于购买新房,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纠纷更加常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凶宅退房的民事纠纷。如果买家在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买房合同,而后发现买的房子是凶宅,买家能起诉中介欺诈要求赔偿吗?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9日,李某(卖方)、王某(买方)(均为化名)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某地产咨询服务部(经纪方)共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363万元。各方依约交易后,王某取得房屋《房地产权证》。
2018年3月,王某以李某隐瞒其房产中介人员身份,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房价款、契税、中介服务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参照成交价10%承担违约过错责任。
李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购房余款及利息损失、违约金,赔偿公开损失等。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申请向房屋辖区派出所发函询问,确认涉讼房屋原业主报案称其儿子于2015年5月20日在涉讼房屋走廊处上吊自杀。关注最新法律案例,可以收藏链接—每日说法 。
【调查与处理】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限期将房屋交还给李某管理;李某向王某返还定金与购房款,支付赔偿损失、中介服务费等;驳回李某全部反诉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中,所涉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所以“凶宅”信息会显著影响房屋交易意愿,使得房屋实际价值受到贬损。作为卖方,明显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对购房人的欺诈。
卖方对出售的“凶宅”负有及时告知义务,卖方为尽快变卖或谋求差价而故意隐瞒“凶宅”事实,不积极主动告知即应被认为违反了“凶宅”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符合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主张其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但并不能作为其逃避全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的托辞。李某以自身工作便利建立交易信息获取优势,对交易相对方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侵害购房人正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这里提醒二手房买家们,在购房之前,不仅要对合同房产信息进行考察,还可以通过实地查询、网络搜索报道、走访邻居等方法避开问题房屋。那么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有法律问题,记得找今日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