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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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读者肯定都在自己居住的小区电梯、楼道里看到过各种广告,各种形式,无处不在。那么这类小区广告带来的收益是归谁所有,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小区业主?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小编通过一个法院审理的案例获取问题的答案。
【案情简介】
某小区物业系开发商安排的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广告费私自使用。在业主委员会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退还全部业主的广告费。该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一直亏损运营,公共区域广告费已用来补充业主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的部分,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您遇到物业纠纷,可以找专业律师在线咨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业主委员会成立于《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间内,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约定:在合同期内,管理费收入与实际支出不足部分的缺口另由某房产开发公司支付。此部分补贴按月支付。
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明细,证明共补贴1000多万元,收到广告费26.6万元。物业服务期间的审计报告,证明某物业公司每年均处于亏损状态。
经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后,业主多次提出上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前两份判决;二、某物业公司向某园区业主委员会返还园区公共区域广告费收入26.6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某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区域广告费用的性质和归属。
(一)关于某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区域的广告费用的性质和归属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在一楼共有部分的大堂墙壁上投放广告并收取广告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
(二)关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向业主委员会返还其收取的公共区域广告费用的问题
公共区域的广告费用并不属于物业管理合同中所约定物业服务资金,且对于管理费收入与实际支出不足部分的缺口依据合同应由开发单位支付。故某物业公司擅自使用该广告费用用以弥补其物业经营不足无合同依据。
其次,物业公司仅可以从经营收入中扣除合理成本,但应将用所得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共同另行决定用途。但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告经营成本及使用经营所得广告费用的正当性,因此某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公共区域广告费用用于园区服务没有法律依据。
通过本次案例,今日律司小编提醒大家,如您是小区业主,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此类内容的收益分配和责任、义务等内容;如果您是物业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业主授权后再进行广告合作等工作。那么以上就是小区广告收益应该归谁的全部内容,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