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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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到银行贷款成为不少民众的选择。但是与此同时,不少公民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办事机构规章制度不完善,因此也出现了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做贷款担保的事情,那么这种被做担保的行为,需要当事人负责吗?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在2015年7月到山西省某县村镇银行办理农村养殖项目贷款,因为其个人征信记录存在负面记录,不能办理养殖贷款业务。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9月21日到中国人民银行某县支行查询,调取到其本人 《个人信用报告》,担保信息栏目中载明:刘某于2009年5月28日,向山西省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提供担保,至今没有偿还。
张某某诉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虚假保证合同侵权,案件承办律师和委托人与对方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明确提出该案件的法律性质、后果和委托人的请求事项。对方坚持委托人出借身份证复印件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法律分析】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9年5月28日张某某为刘某虚假担保借款人民币叁万元”行为分析:
1.双方不构成合同关系,被告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四要件,即他人冒用原告身份证信息、伪造原告夫妻结婚证、房产证,被告与他人共同伪造原告系借款担保人(担保合同应当是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与债权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担保。审查不严不能解释),造成原告个人《个人信用报告》担保负面记录。
2.被告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在诉讼中,对方没有提出追加。
3.刘某冒用原告身份证信息、伪造原告夫妻结婚证、房产证,被告、刘某共同伪造原告系借款担保人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在诉讼中,对方以委托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当中止审理。
4.在请求事项上最大化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⑴依法判令被告在山西省省级报刊或者金融系统权威报刊上公开原告张某某为“刘某虚假担保借款”事实真相,予以澄清,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并负责消除该事件造成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及不良影响。
⑵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某某误工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大多数人遇到类似案件,一般是直接找金融部门或者相关当事人交涉,不知道类似案件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而相关金融部门一般是一味地指责过错在当事人,因此本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公民应当通过委托或者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民遇到此类案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同时,相关单位也应该规范自身程序,提高法律意识,减少此类事件发生。今日律司还更新了其他法律案例解析,有兴趣的可以收藏本网站关注每日说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