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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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委托某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为1年。随后担保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应按借款金额的20%向某担保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如赵某违约致使某担保公司代偿银行本息,则担保公司不予退还保证金;如赵某按贷款合同足额还本付息,10日内,担保公司退还该保证金。
贷款到期后,赵某实际归还银行借款8万元及利息,余额12万元不能偿还,后由某担保公司代偿。随后,担保公司要求赵某承担12万元借款,赵某要求应将4万元保证金冲抵借款。
担保公司则认为双方的《委托保证合同》已明确约定,如赵某造成某担保公司代偿银行本息,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故保证金不能冲抵借款。那么赵某要求以保证金冲抵借款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担保公司代偿后能否索赔保证金冲抵借款
双方在合同中对于保证金虽约定了如赵某违约致使某担保公司代偿银行本息,则担保公司不予退还保证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保证金实际是质权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赵某要求以保证金冲抵借款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