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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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类型有很多,其中就包含大气污染,大气污染不仅会造成空气质量降低,还会给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废气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一起有关大气污染排放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吧~
一、案情简介
2017年有市民投诉某工业园某包装厂使用排风扇外排气味刺鼻气体,对周围住户生活产生影响。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派出执法人员赴某包装厂开展执法检查。而后,市环保局作出罚款共计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包装厂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调查,某包装厂于2013年正式投产,市环保局在组织专家对该包装厂进行竣工验收时提出要其补测VOCs数据,该包装厂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要求,遂将竣工验收搁置。在市环保局执法检查时,该包装厂的生产车间窗户上装有排风扇,将废气直排。
后该包装厂积极整改,保证气体排放达标。市环保局在认可其整改效果后,双方达成和解,某包装厂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二、积极整改可以减轻处罚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是为了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避免今后再次违法。某包装厂在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作出后,端正态度,认识错误,积极整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针对企业违法排放等问题,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是为了教育,以及避免下次违法,因此面对案例中企业积极整改的态度和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是可行的,这样可以有更好的执法效果。最后,不管是废气废水,还是危害垃圾的处理都属于企业责任的一部分,企业担当责任才更有利未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