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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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污染环境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提出诉讼。而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是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的一个特殊类型,相对于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在提出诉讼的主体、诉前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发生在河南的一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7日,被告某汞业公司和被告某化工公司将某化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低汞触媒交付给无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的被告毛某,由毛某驾车运往被告某汞业公司所在地,且该车辆系普通的货运汽车,而不是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专用车辆。2016年6月19日下午,毛某(跟车人范某)驾驶上述车辆行经洛阳市某村时,将装载的危险废物卸载至洛阳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且未进行任何防护措施,其中部分包装袋严重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该危险废物汞触媒,危险废物名录代码900-022-29,该物质对环境有严重的危害,会对地表、水、土壤、大气、饮用水等造成污染,堆放地点临近河流,加之近期雨水天气较多,对周边的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威胁。
法院判令被告某汞业公司修复受损土壤或承担代履行费用48.288万元、支付专家费5万元、应急处置费5.7万元、律师费10万元,被告某化工公司、毛某、范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评析
1、本案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指因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侵害环境、破坏生态,而致使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存在重大风险时,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污染问题,以前只有私益诉讼,因为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往往无法量化到某一个特定的民事主体,涉及不特定多数的利益即公共利益。
2、使用专家意见,应对鉴定难题
代理律师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相关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有关环境污染的程度、污染物种类、因果关系、环境修改方案等提出专业分析意见,减少了诉讼当事人因环境损害的鉴定机构少,鉴定费用高的诉讼负担。这一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依法创新,成为本案的亮点之一。
3、环境修复的理论和制度得以实践
生态或环境受到损害以后,在停止侵权的同时,需要对已经受到污染的环境要素通过技术性处理,恢复生态功能。本案确认了专家提出的环境修改方案,并判决被告三个月之内进行环境修复,逾期,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4、环保机关的应急处置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为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第一次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为了采取应急处理,进行隔离、建围挡、进行看护等等,花费了数万元。代理律师根据环保法原理和污染者负担原则(PPP原则),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7条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提出该笔费用应由污染责任人承担,得到了法院支持。这在全国都是一个创举,无论在实务上、还是在环保法理论方面,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虽然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在近年来的环境保护中有很多的贡献,但是其发展还是存在一定的阻碍,例如这类公益诉讼由于涉及案情影响更大、涉及范围更高,并且法院审理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案件审理标准难以统一。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时间,我们希望未来相关法律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