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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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女生在社交平台曝光自己修手机后致隐私泄露的遭遇。据了解,该女生在8月初把手机拿到手机维修点维修,维修点员工添加了该女生微信,隔天就收到一封邮件,邮件主题就一个字“约”,里面是一张该女生的全身裸照,该女生立即报警,随后又收到第二封邮件,内容依旧是全裸照片,最终公安机关对窃取和发送裸照的维修店员做出拘留5天的处罚。
随着现在科技的进步,用技术手段恢复已经删除的隐私和数据并不是什么难事,所以对于手机的内容及隐私的保护,一定要谨慎,最好在自己的可控范围内进行维修。
这类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受害人害怕曝光不愿意声张的心理进行要挟,这件事中的女生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是明智的,如果碍于面子选择私了,很有可能会有源源不断的麻烦,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受害人的弱点一直进行威胁以达到他的目的。而且不能确保对方是否真的删掉你的裸照,还可能会留有备份,所以只有让警方解决,此事才有保障。
面对这种要挟,要尽可能的保留所有信息比如聊天记录、邮件记录等等,然后寻求警方的帮助,用法律保护自己。
维修店员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所以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另外该维修店员也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受害人可以对维修店员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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