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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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妻子即被告人龙某今年35岁,2021年2月的一天,龙某意外发现丈夫与一名何姓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妻子龙某想约何某出来谈判,但何某一直避而不见,龙某的表妹得知此事后,便冒充男性用微信联系何某并取得何某的信任。3月14日下午,在妻子龙某的示意下,龙某表妹约何某到南充城区一酒店见面。随后妻子龙某的表妹还让朋友钟某一同前往酒店。
当天下午4时许,何某到达约定酒店后敲门,随即被龙某等人拽进房间。之后妻子龙某等人便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布粘贴封堵何某嘴巴。妻子龙某打何某耳光,对其进行辱骂,并要求何某返还丈夫用在何某身上的钱,期间妻子龙某还让表妹联系另一名帮手到酒店帮忙。当天下午,龙某等人共4名女子陆续使用拳头、拖鞋鞋底等对何某进行殴打,用剪刀乱剪何某头发、贴身衣裤,并拍摄裸照等,直到15日凌晨时分才让何某离开。后经法医鉴定,何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属轻伤一级。
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何某存在一定过错,在量刑上可对4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日前,高坪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龙某等人9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系缓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本案中属于妻子非法拘禁第三者进行打击报复,第三者破坏家庭婚姻,是违背道德的,影响了家庭和谐,所以在对妻子的处罚上一般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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