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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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I4年4月,朋友刘某向我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周转,期限为一个月,并且给我5千元作为利息。借条上写明约定5月还钱,并且由刘某的表弟陈某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陈某”为借款保证。
10个月后刘某仍不还钱,于是我联系陈某,要求陈某代刘某还钱,开始陈某答应还钱,一周后又反悔,说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他的保证责任免除了。那么陈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吗,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么?
担保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免除吗
陈某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条未明确陈某承担的是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约定不明,陈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借条中未约定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2014年5月起6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