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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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在一国道长途客车“招呼站”点向路人兜售面值50元和100元的公路客车票,不久就被当地民警抓获。经鉴定,该两种面额的公路客车票均为伪造。
另据马某交代,这些公路客车票主要有两类人购买:一类是一些客车司机,买去当车票交给中途上车的乘客,目的是逃税。另一类是一些有需要的路人,买去一般充当报销凭证。那么马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倒卖伪造的公路客车票犯法么
公路客车票有两种:一种是乘客到车站售票窗口购买车票时收到的窗口出具的机打车票,它兼具乘车凭证和报销凭证两种功能;另一种是为了满足一些未能到车站购买车票的乘客中途乘车而补开的一种发票,它只有报销凭证的功能。
倒卖两种不同功能的公路客车票,在刑法上构成两种不同的犯罪。倒卖第一种车票的,由于其兼具乘车凭证和报销凭证两种功能,侵犯的是国家的客车管理秩序和发票秩序,应认定为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
倒卖另一种票据的,由于其只具备发票性质,马某倒卖公路客车票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双重客体,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客体要求。因此,马某构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