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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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女士承租了一小区内的房屋一套,并每月按标准向立峰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后柳女士被一男子尾随进入其房间,意图对其进行侮辱,趁该男子不备,
柳女士逃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侦查。事发后,柳女士另寻住处,并以立峰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尽的管理义务为由,要求立峰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
立峰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无保护住户人身不受第三人暴力侵害的义务。那么柳女士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承租人受到侵害时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柳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基本证明柳女士主张的受侵害事实是真实的。并且,柳女士在完成证明责任后,立峰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柳女士虚假报案或虚假陈述,因此,可以认定柳女士受侵害事实成立。
柳女士向立峰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已经与物业公司建立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双方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可见,立峰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未尽安保义务的违约行为。因此,柳女士遭受侵害后,要求立峰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其本人造成损失的合理部分,可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