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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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管人承担的保管义务要明确。保管人的义务因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而有所不同。在无偿保管的条件下,保管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有偿保管条件下,只要保管人对寄存物的损失存在过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比较贵重的物品,寄存人应当事先声明。在寄存人未明示的情况下,导致寄存物发生损坏的,保管人可以按照普通物品给予赔偿。所谓普通物品,是根据物品的外观从普通人的角度判断其价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范本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在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则按照普通人的判断标准进行赔偿。
3.对保管人的转保管问题要加以明确。保管人根据合同约定,在自身无法履行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将寄存物交给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应当选择适合的第三人承担保管责任,并对该第三人交代有关的注意事项,如果因保管人择人不当或者未交代注意事项,导致寄存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消费保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可替代的种类物,因此,在消费保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寄存物的所有权由保管人享有,保管人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管期限届满后,保管人可以向寄存人返还品质、种类、数量相同的物品,不必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