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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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是某小区居民。该小区附近有一家大型超市。某日,马某下班后到该超市购物。该超市为方便顾客存放随身物品,设置了大量自助储物柜。自助储物柜上贴有“操作步骤”和“寄存须知”。
操作步骤:1.将柜门关上;2.从投币口投币;3.取出密码纸,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门,保留好密码纸。
取包步骤:1.输入密码;2.取出物品;3.关门。
在寄存须知中说明:1.不会使用自助储物柜应当向管理员请教;2.贵重物品及现金(价值500元以上)不得寄存;3.密码纸只能使用一次。
马某将手提包存入了自助储物柜。购物结束后,马某到自助储物柜处取包时发现,其所持的密码条无法打开储物柜。马某要求超市给予解决,并声称柜内手提包中有MP3等价值2000余元的物品。超市工作人员按照操作步骤打开该储物柜,发现里面并没有马某的手提包。
马某认为自己的手提包在超市内丢失,超市应当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马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解未果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提包失窃造成的财产损失。
超市寄存的物品丢失应否赔偿
经法庭审理查明,所指储物柜没有被撬压的痕迹,经检验,使用正常。除免费自助储物柜外,超市还有另外两种存物方式:一种是将物品交给超市人工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物品当面用专用袋封存后,存放在服务台的固定位置,发给顾客号牌,顾客购物结束后到服务台凭号牌领取物品;另一种是将物品放入超市专用的储存袋,由工作人员进行封存后,顾客自己可以带入卖场。
在本案中,第一,超市无法对顾客的物品进行控制占有,这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的特征。第二,顾客自行控制自助储物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随时开启储物柜,存放物品,也可以在不通过超市的情况下随意取走存放的物品。第三,从自助储物柜的使用规则来看,只要将储物柜进行一次正常的开关,不管是否将物品放入柜内,储物柜都会打印密码纸。
自助储物柜输出的密码纸仅代表超市借用给顾客储物柜的凭证,而不是该超市向顾客出具的保管物品的凭证。因此,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储物柜的关系,而不是保管物品的关系。此外,这里还存在合同的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的问题。
自助储物柜就是名为寄存,实为借用。因此,当事人双方形成的是借用的合同关系。从本案的事实看,该超市已经尽到了说明、注意、谨慎管理等义务。
第一,超市在“寄包须知”中要求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这表明超市已经告知消费者的使用方法。
第二,生产自助储物柜的厂家在柜上已经明示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超市也在醒目处通过“免费自助储物柜注意事项”中对此进行了说明,要求顾客寄存物品价值不得超过500元。该行为应当视为超市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超市同时提供了人工寄存服务,并允许将物品用专用袋封存后带入超市卖场,这说明超市已经提供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在与消费者构成的借用法律关系当中,超市尽到了出借人的谨慎管理义务,保证出借设施的完好与安全,这表现在自助储物柜外观上没有被撬压的痕迹,自身质量不存在瑕疵。
因此,在本案的自助储物柜的借用关系中,超市对自助储物柜已经尽到必要的说明、注意义务与管理责任,马某丢失物品不是超市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要求超市对自助储物柜内的物品安全负完全的责任。但超市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对顾客的损失承担适当比例的责任,如在超市规定的“寄存物品价值不得超过500元”的范围内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