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25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25
某瓷器厂与某商场签订合同,由商场代售该厂生产的瓷器500件,价格由瓷器厂决定,同时该厂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报酬。由于瓷器厂的瓷器价格过高、质量一般,6个月过去了,仍未售出。商场便通知瓷器厂取回货物并支付报酬,瓷器厂仍不予理睬。
6个月后,商场再次要求瓷器厂取回并支付报酬,否则,2个月后将拍卖瓷器。瓷器厂仍不予理睬。2个月后,商场将瓷器拍卖,扣除报酬后,将剩余款项汇给瓷器厂。该厂以商场擅自拍卖其货物,对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纪人能否拍卖标的物抵债
一般来讲,委托物拍卖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委托物不能卖出,委托人已收到行纪人的通知或委托人已知悉委托物不能卖出,并且行纪人无继续保管之义务。
2.委托人知悉委托物不能卖出或撤回出卖委托之后,不在合理期限内取回或处分其物。
3.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
由于瓷器体积较大且易碎,所花提存费用较高,故商场的依法拍卖瓷器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