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29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29
杨某因建房需安装房门,向朱某订购了一批房门。朱某为杨某安装房门完毕后,经双方结算,杨某应向朱某支付货款4万元,并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
杨某分期给付朱某1万元后,认为朱某所销售的房门质量存在问题,且安装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剩余货款。鉴于杨某明确表示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朱某认为双方的购货协议无效。那么朱某能否主张确认双方订立的购门协议无效?
剩余货款未支付可否认定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主要有五种情形:
1,其中一方使用胁迫、欺诈等等强制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2,几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他人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使用合法形式但目的确为了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4,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朱某与杨某之间就购买房门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因此,朱某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