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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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诊所看病拿药,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是稀松平常的事情。但是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群众对药店、诊所的信任,在没有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在药店诊治病人,违法为病患静脉输液,那么这类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吗?一起来看看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
2013年以来,孙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多次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非法为他人静脉输液,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2013年12月3日、2014年9月15日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6年7月25日,孙某某再次在其药店内非法为他人静脉输液时,被市卫生行政部门当场查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将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孙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律分析】
我国实施医药分开制度,药店不能从事医疗活动。行为人合法经营药店,但为病人静脉输液已超出其经营范围,属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更多关于非法行医的法律条规,请点击普法知识。
我国实施医药分开制度,药店不能从事医疗活动。药店和医疗机构具有不同的准入条件,孙某某虽然合法经营药店,但其和其所开办的药店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为病人实施输液治疗活动,其行为属非法行医,其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又再次被查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已属情节严重,孙某某对其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是明知的,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因而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其定罪处罚。
案中的孙某在已经知道自己属于非法行医,并在多次被处罚的情况下再犯,已经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才被判定未犯罪。这也提醒了治法部门,在执法处罚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民众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那么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