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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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合肥户籍的男子李某在2017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后,当地派出所便依法对其户口进行了注销。事发后,该男子却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认为其虽然加入外国国籍,但常住在合肥,户口被注销给其生活带来不便,因此警方应该恢复其户口。该男子自称,因陪孩子在加拿大上学,加入了该国国籍。
2019年3月11日,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向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作出《关于19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通报》,该通报的名单中包括该男子,通报请求“协助调查并注销其户籍”。
2019年3月14日,派出所就户籍注销事宜通过短信形式通知该李某,于同年3月22日作出告知书,告知李某,根据《2018年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核实相关人员身份与情况,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按规定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该男子已符合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条件。
派出所告知李某,让其十五日内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派出所注销户口,逾期未办,派出所将依法予以注销户口。
次日,李某在《告知书》上签名,民警对其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民警告知李某,将依法注销其户口。李某当场表示异议,认为户籍与国籍不能等同,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必须注销户籍。谈话当日,派出所向李某出具了《户口注销说明》,载明将其户口予以注销。
李某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派出所注销其户口的行为违法;恢复其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件的正常使用。
李某诉称,他没有在境外定居,而是常住合肥,派出所强制注销其在常住地的户口,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关明文,规定登记为中国户口的公民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也没有规定中国公民丧失中国国籍后必须注销户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此次被注销的户口登记于2016年,是其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时的户口登记,其已于2017年加入加拿大国籍,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再是中国公民,故该户口登记情形已与事实不符,理应被注销。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户口登记的,必须满足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这一前提条件,该条件是否成立,应由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判断,李某提出的“常住合肥”并不能当然视为“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另外,派出所注销户口的程序上也没有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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