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15
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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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我入职某广告公司,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每月工资为4500元,午餐补助300元,交通补助200元,年底双薪”。
2016年9月,这家广告公司制定了新《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有权依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底双薪及发放比例。2017年1月,公司认为我工作表现欠佳,拒绝向我发放年底双薪。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应该得到年底双薪4500元。但是公司则认为按照新《办法》有权行使自主管理权,依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底双薪以及发放的比例。请问: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时应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冲突时应如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优先选择的权利。如果劳动者选择适用对其更为有利的劳动合同,则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反之亦然。
依据您的描述,劳动合同约定显然对您更为有利,因此,您有权主张公司按照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年底双薪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