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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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家人平安卡”意外保险,险种为家庭共同投保,卡片为自助激活卡,业务员向吕某说明激活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
2013年9月,吕某因意外落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吕某儿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卡片没有被激活为由拒绝理赔。那么吕某儿子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合同未激活可以申请理赔么
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低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吕某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家人平安卡”为自助激活卡,可以认为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附条件生效要件,即当吕某激活此卡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同时保险法第十六条和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其业务员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需要激活卡片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合同并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