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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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雪与投保人曾媛是同学关系。在张雪向曾媛推销保险产品时,她在外地出差,于是让张雪到她家中找自己的丈夫收取保险费。张雪收取保险费后代替曾媛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缴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曾媛出差回家后,张雪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支票交给了她。
此后,曾媛每年正常缴纳保险费。二人关系恶化后,曾媛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那么这样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保险合同被代签名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曾媛在张雪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雪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雪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很长的时间里,曾媛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雪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因此,应当认定曾媛追认了张雪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其要求退还保险费的诉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