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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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驾驶汽车在一工厂门口倒车时,不慎将潘某撞伤,造成潘某腰椎压缩性骨折。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
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潘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限为6个月、需一人护理3个月、后续治疗费需5000元。
潘某要求贾某和保险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贾某认为,潘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为鉴定依据,因此,拒绝赔偿。那么潘某的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残疾等级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处理。贾某在工厂门口将潘某撞伤,是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但仍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
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贾某在工厂门口将潘某撞伤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为鉴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