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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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汽车公司的客车停在客车站内时发生了火灾,最终造成旁边鹿苑客运公司的两辆客车损坏。价格认证中心对鹿苑客运公司烧损的两辆车进行了价格鉴定,两车损失为30万元。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了部分赔偿。鹿苑公司认为,致远汽车公司的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报警或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火情,存在过错,便要求致远汽车公司赔偿剩余部分损失。
而致远汽车公司认为,起火客车登记车主为自身,但该车已由廖某承包运营,双方以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廖某向致远公司交纳管理费、投资利润等,因此,承包期间发生事故应由廖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鹿苑客运公司的车辆损失由谁担责?
客车车站停车起火造成损失谁担责
起火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致远汽车公司。致远汽车公司与廖某签订了客车运营合同,由廖某承包经营该车,因此,廖某是该车的实际管理人,其对该车应当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而其停放在客车站内起火并导致车辆被烧,可以证明廖某在运营过程中未尽到车辆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廖某对鹿苑客运公司车辆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致远汽车公司作为客车的登记车主,其向廖某收取了管理费,对廖某停放在站内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而致远汽车公司未按规定要求廖某停放车辆,火灾发生时,其公司的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报警或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火情,导致损失扩大,证明其存在过错,其对鹿苑客运公司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致远汽车公司和廖某的过错行为均造成鹿苑客运公司车辆的损失,故致远汽车公司和廖某对鹿苑客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