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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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到了一定的年龄,家长会将其送去幼儿园进行学习。不过由于这类幼儿园孩子年龄小又活泼好动,因此孩子之间打闹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也经常发生。由于孩子双方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应该如何划分呢?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4日11时许,东源县某幼儿园一个班的老师带领小朋友吃完午饭后在走廊坐着休息、复习,相邻而坐的李某与赖某相互玩闹,玩闹中李某突然踢了赖某一下,踢完后就站起来往楼梯下的厕所方向跑,赖某追了上去,值班老师发声阻止,但赖某随手将李某推倒在地。老师发现后立马上前查看,询问有没有摔痛,李某当时说没有,老师检查了他的手没发现什么问题就安慰了一下,然后组织小朋友们进行午睡。午睡过后,老师发现李某在穿衣服时有点异常,李某称手痛,老师检查到他的手有点肿,便向园长报告,随后打电话告诉了李某家长。园方与家长一同带着孩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河源市人民医院检查后,李某被诊断为右肱骨内上髁青枝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右肱骨骨折,遗留右肘关节内翻畸形,构成十级伤残。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东源县人民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赖某对原告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被告梁某承担。原告李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对原告受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二、幼儿园侵权责任方式
幼儿园事故发生后一般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来确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的小朋友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家长将其交到幼儿园上学,幼儿园有监护责任。其在幼儿园打架致伤,幼儿园在管理方面是失职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小朋友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其教育不到位,致使其在幼儿园打架致伤,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种两个孩子之间的斗殴,一般是不区分伤情严重程度,采取每个人同等责任的划分方法,因为毕竟是在校的孩子,分清主次责任是很困难的。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园方是否有责任影响了最后的责任划分,如果园方能够举证证明自身教育、管理职责无过错的就能不承担责任。这也提示家长们,应当加强对对未成年子女的日常行为管教,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幼儿园孩子打架事故的责任认定,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遇到这类纠纷无法处理的,可以联系我们在线律师哦。